1、职务发明,首先要确定做这些发明创造是员工的本职工作,其次需要证明完成这些发明创造依赖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
2、是否为职务发明,请参照上述两点确认。
3、能否共有,可以协商并约定,如果不愿协商,也不属于职务发明的情况下,贵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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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但首先是要明确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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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除了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外,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都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归纳而言,非职务发明则是指在职务之外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